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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1-02-28 13:03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学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外地学生经电话联系后须以挂号信或快件的形式)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于入伍、参加创业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新生,经本人凭相关证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参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3年,有其他特殊原因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基本学制为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半,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注册及缴费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与学分制教学制度相适应的课程体系由必修课和选修课构成。

必修课是指保证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基本涵盖了学生在本专业领域适应未来第一工作岗位任职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或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修的深化或拓展的课程。

第八条   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功能、作用和学时,科学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四章  选课、免听、免修、缓考与重修

第九条   学生应在前一个学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学习能力,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先后顺序和学分值,在学院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中选定下一学期所学的课程,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依据。新生报到学期所修读课程由学院根据新生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统一安排,不进行选课。

第十条   为了使学生自主选择权得到充分的尊重,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经自愿申请和学院批准,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生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选课外,可以跨学期、跨专业选课。

第十一条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提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跨学期、跨专业选课的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无欠费;

(三)学习成绩优秀。

跨学期、跨专业选课必须到相应系办理申请、登记及审批手续,并以系为单位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

(一)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学生向所在系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务处审核符合要求者,可直接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

(二)经学院同意的工学交替的学生,提出免听申请并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可直接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通过自学等各种途径的学习,经审核已经掌握相关教学内容者,可申请免听,直接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

第十四条   免听范围与课程门数

(一)政治理论类课程不能免听。

(二)第一学年不实行免听制度,从第二学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三)除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课教师确定的不宜通过自学掌握的课程(内容)外,其它课程均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

(四)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两门。

第十五条   免听管理

(一)凡符合申请免听条件的学生,必须办理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批准免听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合理安排时间,刻苦学习。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对批准免听的学生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对教育不改者,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所在系,由所在系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取消其免听资格。

(二)批准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并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并限期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否则,不允许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一)外校转入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经学院认定,可申请免修。

(二)有残疾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确认后,体育课可申请部分科目的免修或免试。

(三)参加同一级别或高级别的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免修管理

(一)凡免修含有实验等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的实验等实践环节的考核,合格后方可确认本课程的成绩。

(二)学生申请免修应在本课程开设前提出,并填写《免修申请表》,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免修该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只能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允许再次重修。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任选课学分已满足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也可放弃选修,不影响毕业。

每学期的第三周之前,学生向各系提出重修申请,由各系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每门课程允许每学期重修一次。

第五章  辅修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取得足够学分后,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明书;辅修的第二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发放课程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三)无欠费;

(四)学习成绩优秀。

第二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向各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系批准后到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选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的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学生参加各类考试必须持有效证件。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综合训练(设计、论文、实习等)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执行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所制定的有关考评办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计入学业成绩。所获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技能比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院专业教学计划以及技能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所获学分可作为相关类别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专业知识拓展、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提升,学院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设立的技能拓展培训项目,列入学院教学计划外学生技能培训目录,学生取得的专业技能证书获得一定学分,所获得的学分可以申请冲抵与所获技能相关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成绩记载中,凡有缓考、旷考、补考、重修、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均须注明。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根据课表,课程有冲突且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者和申请免听者除外);

(二)未经任课教师允许,平时测验缺一次及以上者;

(三)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或实验报告者;

(四)规定的作业有10%没有完成又不能按任课教师要求补交者。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凡旷考者,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且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三十一条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系、教研室或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排补考,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不办理缓考。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本校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校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在办学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拟转入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时间见有关规定,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完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相应课程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档次,转专业后所取得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

休学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10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休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事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所在系审核,教学或教导副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或参加考试。

(二)休学学生从休学之日起,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准,办理复学手续(不得在学期中途复学),同时办理本学期的选课及免修、免试手续。复学时须交复学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九章  学业提醒、劝退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本着“以人为本”,对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学校教育质量负责的原则,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实行学业提醒、劝退与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选定的必修课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有四门课程未取得学分者,要进行学业提醒;累计有八门课程未取得学分者,劝其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业提醒和劝退由各系直接办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按规定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或教务部门,经教导和教学副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一律退回原迁出地;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无法在校继续学习(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院的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院;

(五)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业提醒、劝退和退学不属于处分。但学业提醒书、劝退书和退学决定书要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符合教学计划所规定内容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学完符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经学院同意,可以不领取结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五年),重修不及格课程。全部课程合格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延长期满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因成绩不合格而作结业处理者,离开学校后五年内允许返校重修,全部课程合格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前受纪律处分而作结业处理者,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明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生证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证为学生身份证明,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并注意保管,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登报挂失后,由本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补发学生证需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学生在寒暑假可享受火车乘车优惠。探亲乘车区间指从学院所在地到家庭所在地。因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必须持家庭迁入地证明,经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予以更改。

第六十六条   对于骗取学生证,擅自涂改学生证乘车区间,以及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附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六十八条   其他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学籍管理中涉及相关的其它规定见相关文件。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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